一、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上海失业金领取方法: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5、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上海失业金领取流程:
失业人员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上海失业金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口簿和身份证;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4.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5.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2015年3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可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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