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能享受哪些权利?
答: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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