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稽核科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年度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专管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验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审验专用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如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及时申请补办,征缴稽核科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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