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
1.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受理
1.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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