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非独立核算的建筑单位,为总公司提供搅拌的混凝土,需要核算我单位的效益,我单位是否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
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提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你企业的总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但你是非独立核算的,又为其内部提供劳务,符合160号规定的业务,不征营业税,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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