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提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但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你企业与总部之间不是独立核算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全文3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