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破产程序中不除权的原则:1、受理破产案件后,不除权人仍需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除权人应当像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受偿时,应当像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二、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3、当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且未确定时,清算组应单独存取价款。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破产,如果对共有物设定担保,首先要分割共有物,然后对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行使别除权。4、除权人请求赔偿外,应提交证明材料。5、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6、当担保物款超过担保债权金额时,超出部分应纳入破产分配。债权人债权大于担保财产价值的,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是什么
破产程序中的行使原则如下:
1、破产案件受理后,除行使权利外,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批准,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清算组在未确定应得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应单独提取并存款。共有人中有一人破产的,共有物设定担保的,先分割共有物,再行使破产人财产的分离权;
4、除权人请求赔偿外,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5、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当担保物的价格超过担保债权的金额时,超出部分应纳入破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的,优先受偿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由于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破产法的独特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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