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撤销。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或者合同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的,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效力形态
合同效力的形态有四种:
1、生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无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是,效力待定,即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撤销的,合同无效。但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情外,合同有效。
三、民法条文是否约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条款?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属于有效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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