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时间:2023-03-28 20:51:56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宜宾市住房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含别墅)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

注意事项: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各位购房者到当地站或房管局站进行详情查询。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三、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房改房的住房维修基金能退吗

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准则分摊花费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买下国债或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花费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商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出工程款总额的30%。

(三)业主委员会能够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告: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看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

五、你好关于住房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交住房维修基金的时间:

1、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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