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谁所有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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