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订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退还给付款方;而对于定金,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况,否则不得退还。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定金的收回则是有可能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其次,当收取定金的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其履行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此外,如果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那么如果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出卖方就应该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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