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约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事实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当然,定金不能决定被证明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条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况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实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当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担保效力。
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定金具有的这一作用,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会产生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后果,所以为避免定金利益的损失,就必须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一、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约定不当或者一方未能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主合同之前订立立约定金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若要规避签订立定金合同的风险,一般应当把握如下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
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
二、定金罚则有哪些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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