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一、保险对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责任免除。
五、保费计算。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从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
产品责任险条款制定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既包括以合同为基础和承保条件的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不受合同关系限制的产品侵权责任。只要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无论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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