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所有制)破产后,厂房拍卖。得到一笔款。这家企业以前曾拖欠一部分职工工资另外拖欠一部分职工的独生子女费。但是问题是他们拍卖的钱不够全部清偿的。若是只清偿工资,那么独生子女费就不够了。若是两个都清偿,那么任何一方都得不到完整的清偿。
那么究竟是应该先100%清偿工资,剩余的部分清偿独生子女费,还是应该两个同时清偿,但任何一部分人都得不到100%的清偿。
注:本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一条例,保护退休员工的独生子女费。要求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
另外该单位还欠银行钱,现在银行已经作出让步,要求他们少还一部分。因为拖欠员工钱。
这里面如果在银行让步的基础上再少还银行一些的话,还职工工资和独生子女费就都够了。
单位应该如何作出清偿?
补充问题
那么独生子女费属于工资或社会保险部分吗?
以下是文件:
第五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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