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资本制下未按股东会决议增资的行为是无效的吗
时间:2023-05-02 10:32:45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缴资本制下未按股东会决议增资的行为是无效的吗?

实缴资本制下未按股东会决议增资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该通过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增资的,会导致增资无效。

二、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等表格

2)作出增资扩股决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6)章程修正案或相应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

8)新股东资格证明(即新股东的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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