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石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龚紧急避难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服县人民法院(2008)利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上诉人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结束。陈述原审的判决。原审判被告张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是卡车翻车的主要原因违反客观事实是错误的。二、从事件发生的全过程来看,电话线追上诉人的卡车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要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上诉人龚主要主张原审认定事实清晰,责任比例适当,要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怎么承担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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