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当场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交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相关情况后,交付给当事人:(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是怎样的
交警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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