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雇主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同意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任职,不得与原单位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竞业禁止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终止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前往与其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行开始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不超过两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超过2年,员工可以拒绝本条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竞业限制的对象不能适用于所有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特别是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高管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说,它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人员;(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首席财务官、经理等;(3)其他人,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经理等。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的区别在于,为了避免侵犯雇主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雇员不得兼职或与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的其他雇主建立竞争关系,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竞争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
虽然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与竞业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本质上仍有很大的不同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只要是董事或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后者是一项约定义务,仅以协议为基础。如果事先没有达成协议,则对选择工作没有限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不需要承担义务;后者是指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禁止的对象,包括董事、经理和部门经理。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董事和经理任期内,后者是在原公司之后的几次。不同的责任形式: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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