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担保常见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财产保全担保风险有哪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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