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二、深圳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流程
拟购买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初审→城市社工委复审后公示→房改办复核住房情况→民政局复核收入情况→新闻媒体公示→住建局审批→轮候、选房、签订购房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契约》、住房情况证明;
4.工资、收入情况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3人户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4人户70平方米,5人户90平方米,5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家庭可分户购买,但保障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原则上就近套靠户型,保障面积标准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上增加5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人口统计以核准的家庭实际保障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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