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湘劳社鉴函[2003]15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水平,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道德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的通知》(劳社鉴发[2003]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开展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职业道德考核成为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更加全面、科学、规范。
二、抓好试点,分步进行。从2003年4月1日起,凡全国统考职业,一律在原理论知识考试中增加职业道德考核内容;2004年起,逐步扩大到在全省统考职业中推行职业道德考核;到2005年,全省所有的技能鉴定职业都必须增加职业道德的考核内容。
三、坚持原则,分级管理。职业道德考核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发放的原则。试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协调指导,省劳动保障厅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全面推行职业道德考核后,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供培训大纲、师资培训和组织阅卷等工作,并将推广智能化考试方法。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考核,试题由省厅统一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免费提供。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由劳动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统一提供(联系电话:0731-4530384)。
四、严肃考纪,规范运作。各市州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在组织职业道德考核时,仍按省物价局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另向考生加收任何鉴定费用。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有关职业在鉴定考试中应增加职业道德考核而未考者,或职业道德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视为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为保证职业道德考核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设立举报、咨询电话:0371-4530380、4530381、4530382、4530383、221247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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