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物价局获悉,经抽样调查和测算,广东确定了新的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例4000元,地市级每例3000元。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是国家1992年批准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定。今年4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省、市、县3级鉴定调整为省、市2级鉴定,并将鉴定工作改由医学会负责。由于医学会是社团组织,组织专家鉴定的经费缺口难以通过财政补助来解决,需通过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进行补偿。
为此,省物价局对我省2000年至2002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抽样调查和测算,并参考省外同类价格情况,拟定了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新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1)省级每例4000元,地市级每例3000元。
(2)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新疆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
新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经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核准已开始执行。在新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中,自治区级每宗收费由原来的300元上升到3500元,地、州、市级的每宗收费由原来的300元上升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外收取。在新的标准中,如果当事人的申请被确定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方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据了解,从9月10日起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可以按这个标准执行。对于复印复制病历的收费标准目前还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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