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目前一共可以分为四级:第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第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第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第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伤残)到第10级(10%伤残),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5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6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7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8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9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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