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等级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划分,共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进行划分,共分为四级。这四级的医疗事故分别为:
1.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因此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患者因此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患者因此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患者因此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 疗 事 故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是 什 么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划分的,共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情况;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况;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情况。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等级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的程度进行划分,共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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