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8元每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8818元每年,死亡赔偿金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20年,医疗费赔偿金等于诊疗费加医药费加住院费加其他,另外还有残疾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伤残系数乘赔偿年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统一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六)住宿费:凭票支付,不得超过340元/天(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深圳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893062.00元
100000元
二级伤残:
803755.80元
90000元
三级伤残:
714449.60元
80000元
四级伤残:
625143.40元
70000元
五级伤残:
535837.20元
60000元
六级伤残:
446531.00元
50000元
七级伤残:
357224.80元
40000元
八级伤残:
267918.60元
30000元
九级伤残:
178612.40元
20000元
十级伤残:
89306.20元
10000元
死亡
893062.00元
100000元
2、珠海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727500.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654750.0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582000.0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509250.0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436500.0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363750.0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291000.0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218250.0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145500.0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72750.00元法院酌定
死亡
727500.00元法院酌定
3、汕头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4444122.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399709.8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355297.6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310885.4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266473.2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222061.4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177648.8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133236.0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88824.4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44412.20元法院酌定
死亡
444122.00元法院酌定
4、广州、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汕尾、揭阳、潮州、河源、韶关、梅州等地区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661801.0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595620.90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529440.80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463260.70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397080.60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330900.5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264720.40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198540.30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132360.20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66180.10元法院酌定
死亡
604534.20元法院酌定
5、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伤残:
233386.20元法院酌定
二级伤残:
210047.58元法院酌定
三级伤残:
186708.96元法院酌定
四级伤残:
163370.34元法院酌定
五级伤残:
140031.72元法院酌定
六级伤残:
116693.10元法院酌定
七级伤残:
93354.48元法院酌定
八级伤残:
70015.86元法院酌定
九级伤残:
46677.24元法院酌定
十级伤残:
23338.62元法院酌定
死亡
233386.20.00元法院酌定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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