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应当是人民法院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相关鉴定部门所作出的书面的鉴定结论。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表述,本文中所指的非诉讼鉴定结论应当属于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在证据分类上,当属书证之类,而非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因此,对于非诉讼鉴定结论,法院仍然应当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后方可采信。
至于休治期的医药费,它是一种预期的损失,其存在仅是一种可能。而因为涉及时效、审理期限与治疗周期、伤者恢复状况之间的矛盾,又难以等待治疗过程结束,取得精确的费用数字。对于这样一项仅仅是可能存在的损失,通过鉴定结论的方式表达出来,显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因此不能对此鉴定结论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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