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需要的资料
内地居民登记结婚需要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影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应当初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过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相关新规定
2016年2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新《规范》中结婚登记增加了指纹认证环节,要求离婚登记有独立场所,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并着手打造庄重神圣的结婚证颁证仪式,逐渐扭转婚宴大操大办的旧习。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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