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徐×波等人预谋生产、销售假心可舒药片,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由被告人盛×礼出资,被告人于×勇、王×春、郭×洲多次联系山东某制药企业总工程师被告人宫××,被告人宫××在既无委托手续,又未办理相关加工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二次在山东某制药企业组织生产假心可舒药片390件(9600片/件)共计3744000片,后被告人于×勇、盛×礼、王×春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邢石村狐狸场等地对假心可舒药进行包装,将其包装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寿山牌处方药心可舒,由被告人徐×波先后七次将七万盒假心可舒药销售至河北某医药公司,非法经营得款895520元。
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宫××的辩护人。
二、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根据案件进程,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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