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蓄意借由假离婚方式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倘若此类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仍有权利向夫妻双方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以其个人名义且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产生的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真实意愿,则此种情况下该笔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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