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经济上也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同时,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能对外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本身就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也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签的合同应当起诉总公司吗
分公司签的合同,应当起诉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签的合同,应当起诉总公司,通过总公司的法人财产,来履行合同或清偿合同债务。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以其所有法人财产,承担公司全部债务,无法清偿的,由股东依据出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