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且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转业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