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国内起诉离婚的,要按我国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境外起诉离婚的,要按该国法律起诉。中国公民一方住国内,另一方住国外的,无论哪方在我国起诉离婚,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结婚,婚后国外定居的华侨在国外起诉离婚的,如果该国以管辖权为由不受理。那么该方可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的居住地都有管辖权。
民法典的涉外收养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