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怎么操作
涉外离婚诉讼的操作: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原则。无论离婚的程序、及离婚的实体条件,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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