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时间:2023-06-27 11:05:14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的规定有什么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的规定有:

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应当书面通知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委托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发包人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

2、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进行检查,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处罚

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装修工程承包中承包的义务有哪些

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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