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9 17:42:52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普通公寓样板房并与市国资委副主任辛*兰等领导进行探讨

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高层次人才公寓样板房并听取相关情况汇报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

(三)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违反租住协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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