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判离婚与分居多久无关,只要夫妻感情破裂有证据证明,即可能判决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离的,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确认感情已经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可依法判决离婚的情况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十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遗弃家庭成员在法律上是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在遇到相关事项时,可以首先协议离婚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办理离婚的,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进行判决离婚处理。
二、一般开庭几次会判决离婚
两次。第一次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的可能性较大。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自行协商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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