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15:03:12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云政办发[2004]176号

发布日期:2004-8-12

执行日期:2004-8-12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深入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深刻领会、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全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尚未接受过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并尽快熟悉、全面掌握、正确运用好行政许可法。今后,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及岗位培训都要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

制定并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经合办、省无委办等8个被省政府列为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了16项配套制度。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等单位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借鉴这些地区和部门的做法,加快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重点是:

(一)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必须将法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公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告知承诺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要告知申请人某一项行政许可应公示的内容,行政机关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办理时限承诺,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或限期补正,并说明理由。

(五)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听证时间和地点,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电子政务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的电子政务制度,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七)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将意见或建议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八)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要抓紧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要着重抓好行政许可前的审查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主动接受各方面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许可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许可监督机制法制化。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并确定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

认真做好实施经费保障,是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基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各种证、照、表、册的工本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乱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

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执法检查

为切实推进全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许可法执法大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阶段安排在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进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行政许可法宣传、学习、培训和实施情况,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及公布情况,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情况、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情况以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自查。

各地、各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自查书面材料报送有关政府法制机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市、区)政府报隶属的地、州、市政府(行署)法制机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所属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

(二)重点检查阶段

重点检查阶段安排在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进行。在各地、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将组织9个检查组,由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同志带队,赴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请新闻媒体派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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