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基本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基于以下立法本意:
首先,从责任构成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
其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实现。
再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无闭封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予承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了该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过错推定是在某些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变通方式,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方可免责,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规定就是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承担的责任原则。因此,适用此原则的前提必然是该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且加害人的主观上不能有过错。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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