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二、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2.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政策专刊》总第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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