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标准(试行)
时间:2023-06-10 10:44:29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行为,打造我省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诚信品牌,用诚信开拓国际就业市场,推进全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服务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诚信服务标准的必要条件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条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除应符合本服务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各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文本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凡协议书中约定做到的事情均应兑现。

第六条做到业务流程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到位。

第七条不得接受其他公司、单位及个人的挂靠,不得有转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向境外就业人员及有关行政机关出具或提供假证件、假证明或虚假材料。

第九条不得为争夺市场资源,中伤同行业其他中介机构,损害其他公司正当权益。

第十条要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不得向境外就业人员过高收费,或故意压价,低于行业标准,恶意竞争。

第十一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

第十二条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准确上报出境就业人数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要重视诚信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履行行业和企业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要建立诚信承诺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对境外就业人员做出明确承诺,并将诚信承诺制度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要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人员和投诉建议电话,负责处理境外就业人员的投诉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要建立诚信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诚信体系建设的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询、可审核。

第十七条要积极建设诚信文化,确保诚信监督体系的自觉运行。

第十八条要教育本单位全体员工熟知诚信承诺制度,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员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确保诚信监督体系的正确运行。

第十九条达到诚信标准要求的中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境外就业协会为其发放诚信服务境外就业机构牌匾。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介机构诚信达标资格:

1、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发生境外就业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由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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