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D3-D7窗口
二、扬州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