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6-16 22:00:21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1、达到以下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才能立案: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二、什么情况下药品按劣药处理

1、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关于劣药,及药品按照劣药处理的情况,国家在药品的生产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故大家一定要遵守,如果发现一些劣药要及时进行举报,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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