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的责任与担当
时间:2023-08-24 03:20:09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预防发生职业病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同时,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责任。而从业人员也有权了解并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劳动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落实。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其责任,从业人员也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确保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劳动合同法》为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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