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知新的《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不仅包括私法债权,也包括公法上的税收。基于这个理由,债权申报程序同样适用于税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也就是说,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破产债权,但不必申报;而破产企业的欠税也是破产债权,但是需要申报。(这一点,根据该法第82条第1款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也可以得到印证。)
那么,申报的范围如何界定?这就需要我们要先界定两个概念范围即税收和欠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税款”,那么税收的范围包括哪些?从形式上看,凡是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所开征的“税”,都属于破产法意义上的税收。自然,我们可以得知,所谓欠税亦应当在“税”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欠税”一词的外延也许进一步明确界定。也就是说,欠税是否包括滞纳金、利息、涉税罚款或罚金?一般而言,比照私法债权,欠税意义上的利息理论上也应该与本金一并处理。至于涉税罚款或罚金,由于罚款或罚金属于惩罚措施,不是政府运作的收入基础,也不具有公益性和补偿性,所以不应赋予优先受偿权而涵盖在欠税范围之下。相对利息、罚款、罚金,税款滞纳金问题则比较复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这是否意味着税务机关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时也会主张税收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而从普通破产债权的角度看,如果罚款和罚金不能优先受偿,那么同样体现惩罚性质的滞纳金何以优先受偿呢?难到仅仅因为滞纳金又部分体现补偿性,就使其全部得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参考中央银行有关贷款准利率的规定,滞纳金可以按惩罚性和补偿性分为两个部分。惩罚性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补偿性部分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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