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保护和关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但对转业军人,由于其已转业,已不属于军人,其婚姻问题也不能再按照军人的规定去处理,去解决,而只能按照一般公民的规定去解决,但他们和一般公民毕竟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他们毕竟曾经是军人,他们为了戍边守土,牺牲了家庭,贡献了青春,把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都献给了国家,献给了人民,特别是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思维的开放和观念的转变,作为当代军人特别是已婚军人来讲,所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时间长了缺乏沟通,缺乏更深层的了解,慢慢的感情可能会淡化,时不时的可能会引起吵架争执等等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因此作为军人要怎么做才能好好的维持好自己的感情,是摆在军人面前的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也是摆在国家军人服役制度方面的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问题如果处理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军人的服役,更会影响到我们整个军队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转业军人虽已转业,但他们的婚姻问题是在服役期就已经形成的,且这种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家庭需要凝聚,夫妻需要沟通,如相互间的依赖、共同的信仰、深厚的感情以及对孩子共同的爱等。但仅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要想使婚姻关系融洽,双方都感到幸福,使婚姻保持长期稳定和美满,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承担义务,共同去应对危机,况且,家不仅仅是由两个人组成的,还有双方的老人,还有孩子,还有双方的亲戚、朋友等等,要应付好这些事情,夫妻双方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因此,承担义务是婚姻关系幸福持久的主要基础,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的事情,在婚姻关系中,离开了承担义务,人们便很难长期生活在一起。但这些问题对军人及其军人妻子来讲都是不可能的,他们没有生活在一起,他们远隔千山万水,他们不可能共同来处理解决这些问题,这些琐碎麻烦的事情,只能由军人妻子一个人去承担,一个人去应付,时间长了,难免有怨言,有想法,难怪有人说,选择军人就意味着付出,意味着奉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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