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事实的影响不能说是特别的大,证人证言能起到的影响是有限的。定罪证据关键还是在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确切的证据,类似于书证、物证等。这些证据要跟证人证言相吻合的情况下才行,如果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有出入,也是不轻信口供的。
一、法律证据的类型有:
1、物证、书证。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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