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遵循的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28 10:30:34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遵循的管辖原则: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特殊原则: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抚养费纠纷,可以找哪些法院管辖

抚养费纠纷由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有几个被告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案件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的法院。

二、异地起诉可以不去被告人地方吗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关于抚养费纠纷的管辖规定

抚养费纠纷管辖规定,原则上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便于诉讼的角度出发,原告也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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