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存量房买卖
内容
存量房买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2、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到纳税申报窗口办理契税手续,至契税缴费窗口缴纳契税;3、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杭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业务联系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注:1、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项规定,请参见《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宜须知2、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房屋登记,请另行参照《涉港、澳、台和外国人办证须知。
办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出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04年3月1日之前填发的,房屋性质为房改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出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受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受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5、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房产除外);6、如为拍卖所得房产,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委托书及发票复印件(核对原件);7、出让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出让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8、国有资产拍卖的,另还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拍卖的文件;9、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1、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自然人所有的房屋转让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2、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监督支付协议原件。
申请表格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办理地点
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二、三楼
承诺时限
个人立等业务的,领证时间详见受理单提示栏,其他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1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责任单位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责任人员
王-菊
联系方式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效力
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收费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2、交易手续费:存量住宅房6元/㎡(买卖方各承担50%),存量非住宅房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买卖方各承担50%),房改房3元/㎡(买方承担);(根据浙价电[2002]7号、浙价服[2002]135号、杭价房[2002]85号、杭价房[2002]99号)3、印花税5元/本;(根据国务院令[1998]第11号)4、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年审或年检
数量
监督投诉单位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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