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4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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