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补充证据可以吗?
时间:2023-06-28 08:52:11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立案后还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刚刚立案,还没有超出举证期限。举证期限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按照协商进行;法院指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开始计算,不少于30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如还有困难,可以再申请延期。

而且举证期限的设置不排除新证据的提出,一审开庭前和审理中都可以提出新证据。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补充新的证据,但是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是多久

证据交换: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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